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6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柯明志徐寶桂 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柯明宏 即徐寶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寶桂繼承 徐火廣 繼承 徐寶琪 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寶桂繼承徐火廣
繼承徐寶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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