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吳承叡
訴訟代理人  吳文郁
被上訴人  陳佳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27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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