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賴張愛娥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
被   告  季方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臺中市○○區○
○巷00弄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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