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56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林玉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
判費16,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