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玉小字第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玉小字第2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宋明炫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玉小字第2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曾偉渤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的記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09元,及其中13,232元自民
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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