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22號
上 訴 人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桓立 電機工程行即 曾建誠 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7,48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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