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07號聲請人乙○○
之2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2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萱┌─────────────────────────────────────────────────────────────┐│附表:96年度拍字第7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1│桃園縣│楊梅鎮│二重溪││193│建│││32226│11/100000││││││││││││││││││││││││││││├─┼───┼────┼────┼────┼────────┼─┼──┼──┼──────┼─────────┼──────┤│02│桃園縣│楊梅鎮│二重溪││193-59│建│││5320│7/10000││││││││││││││││││││││││││││└─┴───┴────┴────┴────┴────────┴─┴──┴──┴──────┴─────────┴──────┘┌────────────────────────────────────────────────────────┐│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主要建築├──┬──┬──┬──┬──┬──┼───┬─┬─┤權利│││││││材料及│樓層│││││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房屋層數│面積││││││築材料││積││備考│││││││合計││││││及用途││││││號│號││││││││││││單│範圍│││││││││││││││積│位││││││││││││││計││││││├─┼──┼───────┼────┼────┼──┼──┼──┼──┼──┼──┼───┼─┼─┼───┼───┤│01│5574│桃園縣○○鎮○○○○○段│13層鋼筋│二層│││││18.6│陽台│2│平│全部│││││成南路380號2│0000-000│混凝土造││││││││.│方││││││樓之2│9地號│││││││││7│公│││││││││││││││││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