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81號債權人竣冠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並無因侵權行為而致生債權人損害賠償關係存在,債權人不得以第三人瑞虹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契約義務所生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轉向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有債權人提出貨款應收帳款對帳單二紙在卷可憑,故債權人之請求顯無法律上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