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1號原告甲○○
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經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用,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