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汝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