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朱捷盛 即世合建材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輝 即台彰企業行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