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5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余德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107,1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71,797元(計算式:美金41,900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0年3月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對新臺幣為29.587元=1,239,695元,1元以下四拾五入),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4,346,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43,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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