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繼續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106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受安置人F701真實.法定代理人F701F真.
F701M真.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F701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F701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其係非婚生子女,業經生父F701F認領,其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約定由生父母共同任之,惟生父母已分居,受安置人與生母F701M及同母異父之胞姊住在外祖父家,生母F701M領有輕度精神障礙手冊,於民國一00年五月三十日與其父發生爭執,情緒失控,有帶受安置人及其胞姊輕生之念頭。受安置人之胞姊透過聲請人協調,由其生父接回照顧,受安置人之生父F701F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但居住於新北市,須委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協助評估照顧可行性,又生母F701M將於近日出院,受安置人之外祖父無法確保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聲請人業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緊急安置受安置人於安置機構,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基於兒童之最佳利益,並提供受安置人必要之保護及輔導觀察,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三個月,並提出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影本、戶政個人資料查詢作業表等為證。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受安置人F701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其遭受生母F701M疏忽照顧,顯然未受適當之保護及養育,現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證據各一份在卷足憑。復徵之卷附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略以:⒈受安置人之外祖父年邁,為榮民身分,每月領有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之榮退金,為受安置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受安置人生母領有輕度精神障礙手冊,患有憂鬱症,據外祖父表示,生母於工業區上班;受安置人生父母分居,生父從事油漆工作,目前居住於新北市。⒉據就讀國小一年級之受安置人胞姊表示,一00年五月三十日,受安置人生母因欲購買機車,與外祖父發生爭執,嗣後騎機車載受安置人姊妹出門,在馬路上蛇行,且衝撞路邊轎車,返家後拿安全帽打椅子扶手,又抓住受安置人胞姊之頭髮,導致胞姊疑似撞到牆壁受傷;雖外祖父表示生母並未對受安置人姊妹施暴,惟生母情緒失控,造成受安置人姊妹恐懼,經外埔消防隊及分駐所協助送往醫院強制就醫,就醫過程中生母不斷表示出院後要帶受安置人姊妹自殺。⒊經社工協調,受安置人之胞姊由其生父接回照顧,受安置人則由外祖父帶回家中。經與醫院聯繫,受安置人生母於一週內可出院返家,外祖父無法掌控生母之病情,亦無法確保生母不會傷害受安置人;受安置人生父居住於新北市,已函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受安置人由其生父照顧之適當性,並於生母出院後,由社工作追蹤輔導,以評估受安置人由生母接回照顧之妥當性等情。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生父母分居,原與生母同住,而生母有疏於照顧受安置人之情形,造成受安置人身心受創,顯然無法對受安置人提供適當之保護教養,惟受安置人之家庭功能不佳,親屬支持系統薄弱,現有生活環境並無適當之人足以養育、照顧受安置人,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揆之前情,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應對受安置人繼續安置,妥予保護。是依首揭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