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1萬721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謀貴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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