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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