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毒抗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685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7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在勒戒期間未違反規定,已完全斷絕毒癮,且抗告人為單親媽媽,家中尚有父母雙親及一兒子須要照顧,請求不要強制戒治云云。惟查抗告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明確,本件抗告人經觀察、勒戒後既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法自應受強制戒治,原審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核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