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間起至95年1月中旬犯加重竊盜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8號駁回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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