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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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17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2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83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