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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