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任斌 律師
郭緯中 律師 周裕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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