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戊○○
己○○
庚○○
乙○○
丙○○
丁○○
共同送達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