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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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戊○○
      己○○
      庚○○
      乙○○
      丙○○
      丁○○
          共同送達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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