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長江不動產行銷顧問企業社即 江智文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
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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