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長江不動產行銷顧問企業社即 江智文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
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