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