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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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00號

原告 周孟嫺

被告 黃奕涵 籍設苗栗○○○○○○○○○(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籍設苗栗縣頭份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是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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