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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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00號
原告 周孟嫺
被告 黃奕涵 籍設苗栗○○○○○○○○○(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籍設苗栗縣頭份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是本件訴訟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