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 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陳俊婷
陳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日
書記官許博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複 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陳俊婷
陳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