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限公司(原名為:捷懋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新臺幣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
  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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