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0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限公司(原名為:捷懋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新臺幣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
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