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