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七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玖
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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