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2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佳景 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臺中市○區○○里○○
○路○段○○○號4樓,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
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