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54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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