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
  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依前揭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上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