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131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

吳有滕

被告 許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8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3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零件費用應扣除折舊額、過失比例認定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廖芳柔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為自用小客車,且系爭車輛為民國107年12月出廠(推定為12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109年5月31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5月又16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1年6月。另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修車支出之零件費為新臺幣(下同)11,950元,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則零件折舊後之餘額為6,1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8,062元、烤漆14,338元,無須折舊,是因本件車禍致系爭車輛毀損所生之損害額即為28,549元(計算式:6,149元+8,062元+14,338元=28,549元)。

三、肇責比例部分

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之情形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均有明定。

⒉本件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事故地點即雲林縣○○鄉○○○街000號前之交岔路口,本應禮讓右方車即訴外人 莊駿忠 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先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事故地點為乾燥柏油路面且無缺陷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45頁)。被告疏未注意,未暫停禮讓系爭車輛先行即貿然通過前開交岔路口,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即有過失。至莊駿忠駕駛系爭車輛上路,衡情已經車主廖芳柔同意使用,其過失自應視同為廖芳柔之過失;莊駿忠駕駛系爭車輛行經前開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肇事機車發生碰撞,就本件車禍發生與有過失,應有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惟被告之過失責任不因此解免。本院衡酌本件車禍交通事故之發生原因及原因力之強弱,認被告應負擔百分之70之過失責任,並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984元(計算式:28,549元×百分之70=19,9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元)

第1年折舊值11,950×0.369=4,41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1,950-4,410=7,540

第2年折舊值7,540×0.369×(6/12)=1,391

第2年折舊後價值7,540-1,391=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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