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5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陳兆鑫

高翊涵

徐良一

陳彧

被告 龔郁仁

龔哲立

龔乃玠

龔芸萱

龔貞妃

龔貞娥

龔貞德

龔貞妮

龔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㈡建物部分之編號3之建物門牌號碼「115之5號」應更正為「15之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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