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5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告 龔郁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㈡建物部分之編號3之建物門牌號碼「115之5號」應更正為「15之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