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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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90號

原告真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

原告 陳閔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洪鑫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幸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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