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90號
原告真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
原告 陳閔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洪鑫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