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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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黃一馨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