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案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同一事實,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九號判決確定之事實,除有上開判決一件附卷可稽外,並據本院調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直字第二0四號案卷核閱無訛。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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