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六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聯絡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人乙○○○於警訊中指訴之情節。
3、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六九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張素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