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11號
原   告  陳均亭
被   告  呂沅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2年11月
22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2年12月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被告未
經合法送達,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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