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299號
原 告 沈上豐
被 告 陳瑋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
五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於十四日內,具狀陳報於101年間與原告簽訂之法律
顧問合約書至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