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啟亮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