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張翡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