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張翡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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