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0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076號
原 告 薛沛芸 (原姓名 薛淑云 )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榛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
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
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