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李安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泰癮 創意私房菜即 張永民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750元(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及起訴狀
第3頁第4行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
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關於起訴狀第3頁第5行以下「請求公司以股
東內部紛爭及結構為由否認資方負責人一切承諾及勞方權益
變相資遣要求賠償」部分之記載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如是,
應具體陳明此部分請求賠償之金額,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
將另行計算徵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