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31號
原告 張瓊珍
被告 吳亞倫
徐培 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翌欣
法官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31號
原告 張瓊珍
被告 吳亞倫
徐培 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翌欣
法官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