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紹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1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