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8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岑湛輝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 律師
朱應翔 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書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一號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張訴外人 李建邦 有偽冒被告名義開立銀行支票
存款帳戶、盜刻被告印章及偽造系爭支票等嫌疑,業經被告
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
度偵字第8491號案件進行偵查中,而李建邦於上開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