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佑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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