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吳焜祥 債務人 吳妍慈 債務人 譚婷婷
一、債務人吳焜祥、吳妍慈應於繼承第三人 吳嵐峻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譚婷婷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陸萬 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