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楊琨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發搬家交通有限公司、 洪夏松 、 林忠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