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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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五九號
聲請人竣貿實業有限公司代理人 施芬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隆有貿易有限公司劉│第一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肆拾柒萬肆仟陸佰│0000000││││ 麗玉 │││元│││└─┴─────────┴─────────┴───────────┴────────┴────────┴──┘